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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4号)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0/10/31 浏览次数:26573
、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证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文件、证件,确认有关文件、证件的复印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将有关文件、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并将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证件的复印件转报有认定权的认定机关。
第四章 资质认定 第十六条 下列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乙级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二)丙级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下列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由交通部认定: (一)甲级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二)由交通部直接管理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认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证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在认定前,由认定机关组织资质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资质评审专家组由认定机关认可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方面的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有关申请人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等级的资质评审专家组。 在认定审查阶段,资质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得参加申请人主办或资助的任何活动。 资质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资质评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九条 资质评审专家组评审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对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请书、有关文件、证书和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条 资质评审专家组评审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评审: (一)试验检测机构人员情况; (二)仪器设备的配备与管理; (三)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四)试验检测工作业绩; (五)试验室环境条件。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评审专家组成员对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评审可以就有关申请事项向申请人询问。申请人应当如实回答专家的询问。 资质评审专家组对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评审完毕后,应当向认定机关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认定机关认定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应当以资质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为依据,以本办法附件《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细则》为准则。 认定机关对符合本办法附件《水运工程试验检 上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一条:2009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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