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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0/10/31 浏览次数:32942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来源:广西交通运运输厅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

   第三条    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并遵循客观公正、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照本规定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法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七条    对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八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部设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部派出机构设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具体负责该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