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告 | Notices
   政策法规 | Policies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3/8/22 浏览次数:24891

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检验依据;

    (三)抽样方案;

    (四)检验条件;

    (五)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

    (六)检验程序;

    (七)数据处理;

    (八)检验结果的判定。

实施细则中的检验依据、抽样、检验项目等内容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依据抽查实施细则和计划检验的项目,制定产品抽查方案(包括产品的检验项目、抽样数量及判定准则等)。

第四章 抽样

第十二条 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是检验机构有资质的检验人员。抽样时,应至少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工作。抽查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在用户抽样时,被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用户补充。

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产品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出示检验机构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及数量。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核实生产企业的相关准入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

第十六条 抽查的样品应是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近期产品,可在用户或生产企业抽取。

第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携带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不齐全的;

(四)要求支付检验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十八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九条 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数量、抽样地点,是否有相关准入资质等内容应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条 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生产企业(或用户)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抽样单一式二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生产企业(或用户)。

第二十一条 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生产企业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提供抽样日期之前一年内的生产、销售记录;抽样人员应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用户拒绝进行抽样的,检验机构应及时报部科技司予以协调。生产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抽样的,视为该企业拒绝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

第二十三条 样品一般应由抽样人员负责带至检验地点。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应由生产企业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检验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