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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桂建管(2010)116号》等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桂建管[2013]112号)
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admin 日期:2013/12/22 浏览次数:6941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国家“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经研究,我厅决定停止执行《桂建管〔2010〕116号》等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文件,取消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单独办理备案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停止执行的有关文件

    (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0〕116号);

    (二)《关于开展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展规划预测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2〕95号);

    (三)《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规划预测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2〕96号)。

    二、停止执行部分内容条款的文件

    (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13〕10号)中停止执行涉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资质认定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13〕11号)中停止执行涉及“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内设混凝土试验室单独办理资质及登记相关条款”的内容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管理及相关条款”的内容。

    三、取消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单独办理备案的事项

    为提高行政效能,更好为企业服务,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全区取消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单独办理备案事项。今后,企业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资质时,一并提交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的相关材料,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进行资质许可。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备案事项。

    四、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的具体资质标准要求,我厅另行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