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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2000年第5号令)
来源:本站 作者:质监总站  日期:2010/10/28 浏览次数:6725
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 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国家计委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自行招标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国家计委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的,非法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人自行招标活动的,由国家计委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