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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admin 日期:2017/6/28 浏览次数:16622

 

 

附件2

一般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方式一览表

序号

不合格项目

检测机构

通知委托单位的时间

处理方法

处理期限

闭合资料

闭合时间

1

材料

数据采集结束后24小时内

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处理

接到检测机构通知后:

1.钢筋连接件:3个工作日内。

2.材料退场:3个工作日内。

3.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

1. 材料退场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2. 材料退场记录。

3. 材料进场记录及复验报告。

4. 检测鉴定报告。

5. 设计核验文件。

6. 经设计、监理等参建有关各方确认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7.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和影像资料。

8. 参建有关各方验收记录。

完成处理工作后,取样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登陆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处理情况及处理时间,并由见证员予以确认。

2

工程实体质量

确认检测结果后24小时内

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处理

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

1. 检测鉴定报告。

2. 设计核验文件。

3. 经设计、监理等参建有关各方确认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4.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照片或影像资料。

5. 参建有关各方验收记录。

注:应按不合格项目类型留存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作为闭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