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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admin 日期:2017/6/28 浏览次数:23787
(六)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在主体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提交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供审核确认。 (七)工程竣工验收时,沉降值(包括沉降量、沉降差和沉降速率等检测项目)必须在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允许范围内,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沉降观测成果不满足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应补充观测或重新观测,观测的具体要求由设计单位提出。 三、对沉降观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的要求 (一)监督机构发现按技术标准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设计单位未在图纸中标注具体观测要求的,或检测机构未按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开展沉降观测工作的,应责令其改正。 (二)监督机构发现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设计要求委托检测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三)未按设计要求在施工阶段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由设计单位重新提出沉降观测要求。在按设计要求进行沉降观测之前,不得组织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对已完工但未按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开展不少于1年的沉降观测,沉降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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