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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质监总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0/12/23 浏览次数:9153
质监综函[2010]45号
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为做好2010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依据《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 31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总体要求,结合2009年度信用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信用评价应以客观真实地体现从业机构和人员诚信水平为宗旨,严格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不得更改失信行为的扣分标准,或随意进行信用奖励加分,不应人为设置信用等级的分配比例。 二、关于信用评价范围。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不得随意缩小评价范围。对于未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公布其信用状况时注明无业绩,不评定信用等级。 三、关于信用资料采集。应调动参建各方和地市级质监机构的积极性;充分利用日常监督、检查中掌握的信息,并逐步将信用评价与日常监督工作有机结合。 四、关于信用资料转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间完成信用数据的网上填报,确保网络填报系统中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母体在外省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各省级质监机构应确保在相应时间节点之前完成数据填报,并保证数据的完整准确,以便各省按时进行查询、汇总、评价。信用评价纸质材料原则上由原始评价地的省级质监机构留存,相关省级质监机构需要时可转送。 五、关于信用数据规范性核查。各省应重点从实际扣分值与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同一失信行为或现象导致的关联扣分等方面入手,核查信用评价填报数据的规范性;通过汇总分析信用评价数据,核查持证人员同时任职的失信行为,按评价标准要求进行扣分。各省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对出借或挂靠试验检测证书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试验检测人员有序流动。对于持虚假试验检测证书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记录并汇总上报总站。 六、关于2010年信用评价工作时间节点控制。考虑信用评价部分时间节点临近2011年春节,对2010年信用评价的具体时间调整如下: (一)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应于2011年1月20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有关资料报其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或工程建设项目(含现场检测项目)结束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有关资料报项目业主; (三)项目业主应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本项目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资料报送负责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质监机构 上一条: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公路水运...下一条:关于组织2011年公路水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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