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Policies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部质监局 作者:部质监局 日期:2011/9/30 浏览次数:3800
质监综字〔2011〕17号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第二条 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是指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申请,由原发证机构对其与所持有证书等级标准的符合程度、业绩及信用情况以及是否持续具有相应试验检测等级能力的核查。 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换证复核工作。 第六条 申请换证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试验检测人员、设备、环境满足相应等级标准要求(换证复核以最新公布的等级标准为准); (二)上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且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信用等级为C级次数不超过1次; 第七条 申请换证复核的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八条 换证复核书面审查通过后,质监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质监机构可派员对现场核查过程监督。换证复核程序和工作用表参照等级评定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现场核查的重点是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实际符合程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对标准规范有实质性变化、涉及结构安全及耐久性和有效期内未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进行能力确认,对换证复核中新增加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和有效期内技术、质量负责人有变更的进行现场考核。 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将同时记入该机构当年信用评价。 第十条 属于部质监局评定的增项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有增项的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提交换证复核申请时,同时提交增项复核申请,增项部分由省级质监机构初审合格后报部质监局。 第十一条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可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试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期限申请换证核查的,其等级证书到期失效。换证复核时被注销等级证书、被降低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其原等级证书失效。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部质监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公布2011年6月公路水运...下一条:关于印发高速公路预防施工起重机...
|
|||
友情链接 | Lin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