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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部质监局 作者:admin 日期:2013/12/22 浏览次数:10616

关于2013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为做好2013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历年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就2013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节点

(一)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有关资料报其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有关资料报项目业主。

(三)项目业主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本项目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资料(含评价意见)报送项目质监机构,项目质监机构进行初评后于2014年1月30日前报省级质监机构。

(四)2014年1月2日部质监局信用评价后台开通,省级质监机构开始填报信用评价数据。2014年3月10日前,省级质监机构完成母体机构在外省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数据录入(届时,评价数据将被冻结,评价省份及母体机构所在地省份均不得更改其填报数据)。2014年3月25日前,省级质监机构应完成本省注册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本省建设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及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数据的填报及复核。

(五)2014年4月10日前各省级质监机构应将有关数据和资料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省内公示及申诉举报处理工作,2014年4月30日后省级质监机构将不能对信用评价数据进行更正。

二、注意事项

(一)进一步加强信用数据规范性和完整性核查。近年来,信用数据的规范性逐步提升,但仍有部分省份存在录入数据内容不全,未填写扣分依据及备注等现象。

(二)加强各等级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省级质监机构应继续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级和专项类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和信用评价工作,避免出现认识不到位、把关不严格、评价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

(三)往年评价数据中,部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出现信用评分为满分现象,不能客观反映实际信用情况,省级质监机构应加大评价信息采集力度,注重监督检查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采集,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四)严格控制信用评价时间节点。从近几年评价情况看,绝大部分省份能够按照信用评价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数据填报及复核工作,但仍有极个别省份未能在系统关闭前完成相关工作,导致结果公示、公布延期。请省级质监机构根据评价总体时间节点,统筹安排好录入、复核、公示、上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