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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3/8/22 浏览次数:26800
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

(四)对已销售产品进行跟踪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的要求进行整改后,向部科技司提交复查申请,部科技司审核批转检验机构进行复查检验。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拒检企业的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九条 应进行复查的企业到期未提出复查申请,或提出复查申请但不履行复查程序的,按复查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二年内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自公布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在铁路上使用。二年期满后,产品生产企业可向部科技司申请第二次复查。

第四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向部科技司提出具有明确依据的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二条 部科技司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处理结果应告知企业。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提出经费预算,经部科研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在部年度科研经费预算中安排。

第四十四条 检验机构须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财务规定管理、使用监督抽查经费,根据监督抽查进度按规定申请拨款。

第四十五条 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内项目如需增加厂项和经费,由检验机构提出申请,经部科技司按部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按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完成监督抽查任务,并将监督抽查任务完成情况及经费决算报部科技司。

第八章 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检验人员还应熟悉相关产品标准和检验的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监督抽查工作及其他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将监督抽查工作纳入工作考核。部科技司定期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检验机构不得承担对检验结果公正性有影响的检验项目。

第五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出具监督抽查合格证明。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加强对承担监督抽查的检验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考核,强化人员培训,完善人员轮岗交流等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