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Policies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3/8/22 浏览次数:26801
人员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检验机构负责人或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检验资格、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产品抽样、检验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或检验结论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超标收取复查检验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的; (五)利用监督抽查工作从事或参与商务有偿活动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 上一条:关于取消外省建筑企业入桂备案手...下一条:关于公布2013年度公路水运工...
|
|||
友情链接 | Lin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