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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3/8/22 浏览次数:26801
人员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检验机构负责人或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检验资格、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产品抽样、检验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或检验结论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超标收取复查检验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的;

(五)利用监督抽查工作从事或参与商务有偿活动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111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铁科技〔2002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