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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3/8/22 浏览次数:248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在铁路上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和铁路安全的重要产品。

实行行政许可和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其监督检查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监督抽查的质量检验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铁道部或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文件等。

第四条 铁道部按年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部专项经费安排。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

第六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部科技司”)归口管理监督抽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监督抽查的有关办法;

(二)组织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

(三)审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四)编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五)审核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申请;

(六)协调解决企业申诉、投诉及其他有关问题。

铁道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条 专业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受铁道部委托负责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

(二)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提报实施计划;

(三)根据年度监督抽查任务,提出经费预算、决算;

(四)负责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五)编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六)编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第三章 计划与实施细则

第八条 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铁路建设和运输的需要,重点安排重要产品和实际运用中反映问题较多的产品,以及新标准实施后的产品,并要考虑各专业产品的覆盖面和抽查周期。

第九条 部科技司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监督抽查产品的建议,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包括抽查产品、检验依据、抽查计划厂项、检验项目、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并报部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补充抽查计划。

检验机构应根据监督抽查计划,与部科技司签订专项任务书,并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部科技司核备。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监督抽查需求,编制相应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并报部科技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