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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质监总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0/12/23 浏览次数:9961
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省级质监机构;
(四)2011年3月25日,母体在外省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数据冻结,评价省份及母体所在地省份均不得更改其填报数据。请各省级质监机构务必于2011年3月25日前完成对本省注册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本省建设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数据的填报及复核。 (五)各省级质监机构应尽早汇总整理有关数据和资料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2011年4月15日前须完善填报数据,确保属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资料准确、完整,并完成信用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2011年4月15日后,所有信用评价数据对各省冻结。 (六)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属本省发布范围的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发布工作; (七)部质监总站于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发布工作。 七、各省应及时分析反馈信用评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于信用评价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我站结合掌握的情况和各省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和明确(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关于信用评价中部分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试验检测机构。 持证人员的在职情况除核查其劳动关系外,应以试验检测证书注册关系为否决条件,即只要证书未注册即判定为未在职。对于同一持证人员在其注册母体的不同工地试验室担任授权负责人的情况,除工地试验室位于相邻标段外,均按JJC203004失信行为扣分。 (二)超等级能力范围承揽业务。 1.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应在等级证书限定的参数范围内开展业务,超出批准的等级标准限定的参数范围的且在《等级标准》列表中有的参数,扣分。超出《等级标准》列表中的参数范围的,但机构经计量认证通过的参数范围里有,同时试验检测报告未加盖交通试验检测专用标识章的,不扣分;试验检测报告加盖了交通试验检测专用标识章的,扣分。 2.工地试验室应在其有效授权书规定的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否则按JJC202006失信行为扣分。 (三)未对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效监管。 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信用得分小于等于70分的,可视为未进行有效监管。 (四)超出资格证书中规定项目范围进行试验检测活动。 桥梁动、静载试验应由持桥梁专业证书的试验人员操作,基桩检测应由持桥梁或结构或地基与基础专业证书的试验人员操作。其他试验参数按大专业分类界定是否超出资格证书范围。 (五)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 上一条: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公路水运...下一条:关于组织2011年公路水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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