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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0/10/29 浏览次数:12672
5组试块的抗渗试验。非自动采集项目的原始记录无手写原始记录,难以溯源。
2. 样品留样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有造假嫌疑。样品的编号混乱,无唯一性标识和状态标识,甚至有留号现象;有留样要求的检测项目,在现场未见试验样品;在现场找不到与来样编号相对应的试块;已破型的试块堆场中有部分试块没有任何标记。 3. 现场检测项目无现场确认表。 4. 常规建材力学性能试验电脑自动采集系统未设置密码,未设保护,数据可以任意修改填写,且修改后颜色不变,未生成修改统计表,全局修改功能开放。 (五)部分检测机构仪器设备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1. 个别检测项目缺必备仪器,如水泥试验缺水泥胶沙流动度测定仪,防水卷材试验缺防水材料低温弯折仪,门窗检测缺用于空气流量系统校准的标准板等。 2. 标养室温、湿度控制不满足规范要求。 3. 仪器设备未及时检定,未对检定结果进行确认。 4. 常规力学性能试验未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 (六)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存在问题 1. 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技术人员无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持证人不上岗,上岗人不持证。 2. 仪器设备配备不足;相当部分仪器未检定;场地环境不满足规定要求。 3. 部分试验项目未做,却有试验记录;标养室存放施工方委托养护的试块和无任何标识的“万能试块”。 四、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有关规定,对此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严重违规的检测机构(见附件1),一律要求限期整改,在整改合格前,不准承揽新的检测业务。整改期满前20天内,向所在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20天内对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和整改报告一并报送我厅建管处。我厅将根据复查和整改情况作出是否可以承揽新的检测业务的决定。 (二)对存在问题较多或未按时整改的检测机构(附件2)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附件3),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出具假报告、超出资质范围出具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工程,其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须由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检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市要针对这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切实加强本辖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 上一条:关于对近期几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下一条:关于开展2010年工程勘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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