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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速公路预防施工起重机械和支架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工程质量监督局 作者:工程质量监督局 日期:2012/5/14 浏览次数:5011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质监发〔2012212

于印发高速公路预防施工起重机械和支架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切实开展国务院办公厅“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促进交通运输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部决定从即日起开展高速公路预防施工起重机械、支架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现将《高速公路预防施工起重机械和支架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代章)

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公路 建设 安全 通知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交通建设工程质监局(站),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有关中央建筑企业,部内有关单位。

 

 

高速公路预防施工起重机械和支架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我部决定从即日起至2012年12月开展高速公路预防施工起重机械、支架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长效机制建设;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设、监理、设计、检测等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加大行业安全监管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双基。采取源头治理,实施过程控制,有效降低高速公路建设领域施工起重机械、支架脚手架等坍塌事故的发生几率,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总量,努力实现2012年高速公路建设领域施工起重机械、支架脚手架等坍塌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双下降”,较大事故起数下降幅度不低于3.2%的目标,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国范围内的在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

      (二)整治重点内容。

            1. 起重机械:高速公路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包括龙门吊、架桥机、缆索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及施工电梯等。重点整治起重机械安拆、验收准用、钢丝绳材质、保险装置、安全操作距离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

            2. 支架脚手架:高速公路施工现场使用的满堂支架、脚手架和大型模板支撑体系,重点整治搭设用的材质缺陷、施工方案缺陷、支架荷载不明以及模板安拆不当等安全隐患。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参建各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参建各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的过程监管。全面推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要履行对工程参建各方企业相关资质(资格)及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全面检查责任。按照“打非治违”工作要求,重点整治无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施工等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查处“三违”行为。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起重机械、满堂支架、脚手架和大型模板支撑体系的进场检测验收、操作使用和防护等环节的安全检查。施工单位应全面加强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施工。

           (二)突出“三关”监管,提升起重机械管理能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起重机械的使用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参建各方把好起重机械进场验收关、用前自查关、用后保养关。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合同履约检查,严格起重机械验收制度,督促施工企业建立特种机械设备管理台账,对未经相关部门检测验收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对无产品合格证、无使用许可证、检测不合格等带“病”起重机械一律清退。二是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对本项目在用起重机械的基础和轨道、安全保险、安全限位、钢丝绳和电缆布设等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应切实整改,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一律先停用,消除隐患后组织复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架桥机等无国家检验标准的起重机械,应联合质检部门组织型式验收或专家论证,并进行现场试吊测试。三是施工单位对龙门吊、缆索式起重机、架桥机和塔式起重机等拼装式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制订专项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拆,使用前必须进行试吊,使用中必须专人定期保养维护。四是施工单位应对特种机械一线操作人员和协作人员开展上岗前现场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三)强化材料进场控制,确保支架脚手架搭设拆除方案有效实施。一是项目参建各方应认真吸取相关事故教训,严把模板、支架脚手架等管材质量关。模板、支架脚手架搭设用的钢材、钢管与扣件等周转性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逐批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应进行30%抽检。对扣件螺栓滑丝、裂缝的,钢管严重弯曲变形和锈蚀的,施工单位必须全部清退;钢管壁厚不足的,施工单位应按实际检测结果,重新设计搭设方案。二是参建各方要重视模板、支架脚手架的搭设拆除施工。施工企业必须编制搭设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建设、监理单位要加强审核。支撑高度5米及以上,搭设跨度10米及以上大型模板支撑体系或满堂支架,高度24米及以上的脚手架等搭设方案,由施工项目部上级单位技术部门审批。对支撑高度8米及以上,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大型模板支撑体系或满堂支架,高度50米以上等的脚手架搭设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复算并进行专家评审。三是满堂支架、脚手架和大型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完毕,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应挂牌公示,明确使用荷载、载人数量、搭设责任人姓名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四是项目施工单位应将支架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搭设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的培训作为今年安全生产月的重点内容,对搭设人员组织上岗前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四)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提升施工安全技术。一是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含量。鼓励采用先进的支架搭设技术与定型产品,采用可行的监测、监控、定位技术,更新、改进施工装备和工艺,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坚决淘汰、限制落后的施工装备和工艺。二是推行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架桥机、塔式起重机应安装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加大相关试点工作力度,逐步拓展到其他起重机械领域,提高事故预防预警水平。

           (五)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构建安全长效机制。一是全面总结“平安工地”创建经验,推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评价逐步建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激励机制,不断完善“平安工地”建设长效机制。二是要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全面开展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完善重点地区(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风险评估跟踪督导机制,加强对桥隧等工程施工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风险源的预案、预警、预控,严格对施工起重机械、满堂支架、脚手架和大型模板支撑体系的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三是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在建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起重机械、满堂支架、脚手架和大型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或拆除为重点的应急演练,提高施工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四、实施步骤与工作进度

       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启动阶段(2012年5月底前)。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针对本地区特点,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6月至9月)。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自查自纠内容、标准和工作要求。

       自查自纠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按照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核查、建设单位组织全线检查的方式,全面排查起重机械、支架脚手架的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限期做好整改落实。由建设单位形成自查自纠报告。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分类指导、监督检查,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深入的建设项目,应当予以通报批评。2012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报部质监局。

        第三阶段:检查督导阶段(2012年10月至11月中旬)。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对重点问题可联合质检、安监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应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研究有关情况和问题,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停工,责令整改并严肃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要通报批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予以清退。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部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阶段:总结分析阶段(2012年11月下旬至12月)。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结合本地区特点,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起重设备和模板、支架脚手架监管措施的指导意见。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12年12月15日前报部质监局。

        部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整治工作不力且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和地区要求限期整改,将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纳入建设市场诚信体系评价中,研究提出进一步做好防范的措施和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专项整治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举措。部质监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各阶段工作的安排、检查和总结。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由分管厅领导牵头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要结合本地区高速公路建设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范围、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重点抓好夏季、汛期、党的“十八大”期间等重点时段的安全工作。

          (二)重点突破,强化整改。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结合交通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安排,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紧紧抓住施工起重机械、模板、支架脚手架坍塌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进行分类和梳理,细化对施工起重机械、模板、支架脚手架坍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要加强过程检查考核,督促从业单位落实整改责任。

            (三)加强信息交流,开展宣传教育。一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活动开展动态,定期分析研究,加强横向交流,组织区域性交流,加强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指导。二是做好跨行业的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共同研究,形成合力,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可组织联合检查,集中研究解决。三是加强舆论宣传和群众监督,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以及安全生产月等,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以及阶段性工作成效,宣传先进典型,通报落后单位(项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考核,强化监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高速公路预防施工起重机械、模板、支架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考核内容,对整治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必须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停工整改,组织专项验收,并实行重大隐患问责制;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