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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作者:admin 日期:2014/12/25 浏览次数:9255
  •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为做好201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历年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就2014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料填报

            2014年信用评价资料将统一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jtsyjc.net/)(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填报。管理系统将于2014年12月20日开通信用评价填报功能,等级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自评资料由其自行填报,工地试验室(含现场检测项目)的自评资料由其授权母体检测机构填报。未如实填报自评资料的,应按照存在虚假资料进行信用扣分。

    二、时间安排

            (一)2015120日前,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完成信用自评资料的录入。

            (二)2015130日前,完成工地试验室(含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自评资料的录入,并经项目业主复核、项目质监人员复核评价。

            (三)2015210日前,各省完成授权母体检测机构在外省的工地试验室(含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结果审定工作。此类工地试验室的信用评价资料即被锁定。

            (四)2015330日前,各省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及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含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资料的复核工作。

            (五)2015420日前,完成持证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资料的录入、复核工作,以及甲级、专项等级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复评工作。所有信用评价资料即被锁定。

            (六)2015520日前,部、省按照各自的公示、发布范围,对机构、人员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计算,并完成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以及投(申)诉、异议等复核处理工作。

            (七)2015530日前,完成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布。

    三、注意事项

            (一)进一步加强信用评价数据规范性、时效性和完整性核查。近年来,信用数据的规范性逐步提升,但仍有个别省份存在录入数据不及时、内容不全,扣分依据不明确等现象。

            (二)加强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省级质监机构应继续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级和专项类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和信用评价工作,避免出现认识不到位、把关不严格、评价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

            (三)往年信用评价数据中,部分检测机构出现信用评分较高,不能客观反映实际信用情况,各省应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检查力度,重点核查试验检测数据造假、失真等严重违规问题,注重采信管理系统中关于人员注册、仪器配备及检定/校准情况等有关数据,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