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告 | Notices
   行业新闻 | Industry News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admin 日期:2017/6/28 浏览次数:21427

一、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

(一)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二)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三)处理地基上的建筑;

(四)加层、扩建建筑;

(五)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六)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

(七)设计要求进行建筑沉降观测的其他建筑。

二、对沉降观测工作相关单位的要求

(一)设计单位对需进行沉降观测控制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观测要求(含具体的观测指标),并在施工图中标注沉降观测点的位置。

(二)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类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观测工作,并订立委托合同。

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资质的工程勘察企业,应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桂建质〔201522号)的要求取得实验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建立本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向自治区信息平台上传检测信息后,方可开展房屋建筑沉降观测工作。

(三)除检测机构进行观测外,施工单位宜自行开展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沉降观测工作;检测机构在施工现场开展房屋建筑沉降观测工作时,施工单位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四)检测机构应按要求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方案(观测点位置、数量等必须与设计文件相符)。观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审查会签并上传至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检测监管平台”)后方可实施现场沉降观测。

每次观测完毕,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阶段性观测成果,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转交施工单位。观测过程中发现数据异常时,检测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同时检测机构应及时采取增加观测次数、调整沉降观测方案等措施;当观测任务全部完成后,检测机构应提交技术报告书等综合成果,并将检测报告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

检测报告的沉降观测结论应明确观测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沉降观测过程实施监理,核查检测人员上岗资格、观测结果和报告,签署《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确认表》。监理单位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