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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0/10/31 浏览次数:18504
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六)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七)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

    (八)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九)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

    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履行以上相应职责。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贩、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项目不适宜招标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上述规模标准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地方和行业保护。严禁将必须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作为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项目法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公开开标;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