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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0/10/31 浏览次数:18503
、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工程监理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人员和设备,确保对工程进行有效监控。

    第三十四条  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术条件:

    项目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职称,并具有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和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监理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员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投资、工期、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并签订合同。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六条  监理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检测、通讯、交道工具等设备,设有经交通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独立试验室。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全面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各项监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不得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人的利益。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

    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服务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

    第三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要求,由签约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

    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应采用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合同范本,并可邀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四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勘察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和供货安装期限。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合同内容应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支付等条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资料和设计文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设计质量负责,完成设计变更、派驻设计代表等后续服务工作。

    项目法人应提供勘察设计必须的有关资料和相关条件,按合同规定支付费用。

    第四十二条  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