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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0/10/31 浏览次数:18506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按照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编制。 招标文件应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分标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施工标段的确定应有利于施工单位的合理投入和机械化施工。高速公路标段路基工程一般应不小于10公里,路面工程一般应不少于15公里。其他等级公路标段工作量一般应不少于5000万元。边远地区和特殊地段可视实际情况调整。监理标段的划分应不低于施工标段标准。 施工工期应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期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4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进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应进行资格后审。 招标人应按交通部制定的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信、业绩、施工能力等进行审查,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并将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二条 参加公路建设项目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应与其承担的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抢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和投标书的其他主要内容。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备查,并可邀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上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一条:2009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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